1、发文主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市司法局的意见,发文主体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管理机构。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复函》(江机编办〔2020〕152号),市公积金中心对分支机构人员、资金、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因此将原《提取管理办法》第三条修订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3、提取条件。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核实职工是否在异地缴存,因此,《提取管理办法》修改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可以提取。
4、提取时限。部分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多,要求适当延长提取时限。因此,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第七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购房首期款且申请住房贷款的,可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第九条(四)选择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五)选择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在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前或以自有资金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后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5、提取材料。根据数据共享和有关情况变化,《提取管理办法》简化了部分提取材料:提前归还部分和提前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免提交材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免提交材料;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无需提供还款存折或卡;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材料的名称已发生变化变更,部分提取材料可进一步减免,无需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增设电梯的批复”;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无需提供“所购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无需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另外,《提取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证照应用相关内容,规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
6、提取方式。考虑职工的实际需要和贷款自主核算后的变化,我们优化了部分提取流程:1.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只能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或在还贷期内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除上述提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方式。2.原《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归还住房贷款期间,只能办理一笔按月提取还贷;《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可选择多套住房办理按月提取还贷。3.职工提前归还部分和提前结清全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归还贷款。
7、提取监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为更好地防范资金风险和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非直系亲属关系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份额计算;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每人提取金额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的内容。
8、提取程序。根据线上业务的发展情况,增加了职工在线上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9、实施日期。《提取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