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需提供的资料: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或患者单位出具因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说明、身份证、职工本人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提取时间和额度:
出院结算后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结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需要继续治疗的,以首次申请时间为起始月,每次提取的间隔期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