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危房鉴定C级及C级以上);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房除外,下同)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自有产权房,租房自住的;
(七)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职工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其他单位继续缴存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属于提取条件第(一)项至第(五)项的,须在本省或在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
【拓展信息】
什么是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