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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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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

梅州公积金缴存指南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金函〔2016〕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缴存对象

本市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开户登记

(一)单位开户登记

1.开户时限。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开户材料。

⑴单位证明材料( 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的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⑷《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开户时限。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开户手续。

2.开户材料。

⑴单位证明(如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账户设立

1.开户条件。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开户,在梅州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不具事实劳动关系的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开户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⑵本市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单据或收入纳税单据;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登记表》;

非梅州户籍职工另需提供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证;城镇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变更

1.变更时限。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2.变更材料。

⑴单位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职工信息变更

1.变更时限。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2.变更材料。

⑴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集中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⑵《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因个人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材料。

四、注销登记

(一)注销时限。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注销材料

1.单位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

五、年度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时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发布。

(二)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基数上限为梅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广东省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原则上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原则上需同一缴存比例。

(四)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六、账户封存

(一)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二)封存材料

1.单位证明(如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七、账户启封

(一)账户启封。职工与单位恢复或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二)启封材料

1.单位证明(如劳动关系合同或协议、调动证明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八、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调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分为本市转移和异地转移(包括转出和转入)。单位或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且转入单位已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

(一)本市转移

1.职工在本市工作调动的,单位或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2.转入材料。

⑴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⑵《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二)异地转移

1.异地转入的,职工提供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2.转入材料。

⑴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单位名称和个人账号;

⑵申请人身份证;

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转出异地的,职工提供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九、单位汇缴

(一)单位汇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先完成职工个人账户开户、封存、启封后,再进行汇缴,确保实际汇缴金额与系统记录金额一致。

2.汇缴材料。

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⑵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申请表》。

(二)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单位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2.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材料。

⑴申请书;

⑵单位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

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决议;

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⑸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三)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漏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2.补缴材料。

⑴能反映需补缴的材料;

⑵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四)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承办银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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