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含女失业人员))满55周岁。
其中,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女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⑵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有关事项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本人不申请后延缴费,也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