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
2.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2021年12月1日前参加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仍按55周岁执行);
3.未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4.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2012年1月1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2026年底前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2027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待遇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
1.基础养老金:
(1)从2022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35元。
(2)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从到龄次月起执行。
(3)缴费年限(不包括补缴年限)超过15年的,按照上述第(1)项基础养老金标准,每超过1年,加发1% 。
(4) 2022年9月1日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2022年9月1日后本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金额除以规定的待遇计发月数乘以10% ,增发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l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后确定。
3.用于计算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待遇领取年龄为60周岁的,为139个月;待遇领取年龄为55周岁的,为170个月。
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应先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3.2012年1月1日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2026年底前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年不间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足15年,年补足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办理补足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并根据个人缴费标准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申请补足的,不享受政府代缴费。上述人员自2012年1月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应先按规定对相应的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后,方可办理补足15年相关手续。
4.市区原实施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从2022年9月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补充养老金并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