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下同)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四)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购买材料的凭证;
(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购买材料的凭证;
(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凭证;
(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其他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的无房证明;
(九)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明;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
(十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经翻译社翻译的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司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