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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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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1+8郑州都市圈”

郑州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文件

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公积金〔2022〕31号

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间:2022-09-01 16:44

机关各部门,各分支管理机构、代办网点:

为深入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合理配置住房公积金资源,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业务跨市域办理,助力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新乡、焦作、济源“1+8郑州都市圈”(以下简称都市圈)经济发展,根据都市圈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的《“1+8郑州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跨域通办”服务专窗。在各服务大厅设立“跨域通办”服务专门窗口,方便都市圈其他城市缴存职工跨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等业务。

二、都市圈住房公积金实行互认互贷。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购房的都市圈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都市圈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不要求购房职工先取得郑州市行政区域户籍;

(二)按照郑州市缴存职工相同政策和待遇,受理都市圈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审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办理借款手续和房屋抵押登记,安排贷款资金发放;

(三)都市圈其他城市的缴存职工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购房申请贷款时,应当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已经实现信息联网的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除外);

(四)申请人家庭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已有自住住房套数,利用郑州大数据平台认定;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家庭已有自住住房套数,在未实现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之前,可按照在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记录进行认定;

(五)都市圈其他城市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经本人授权,受理部门可直接或委托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也可根据本人及配偶提供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纸质报告认定个人征信;

(六)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贷款担保方式按照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选取;

(七)都市圈其他城市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郑州市行政区域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郑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的申请条件办理。

三、按照“一体化”原则,在都市圈其他城市购房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比照在郑州购房提取对应的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要求提取申请人出具购房地的户籍证明。

四、都市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缴存信息,通过已经建立的异地业务沟通联络机制和信息查询渠道进行核实。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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