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全市缴存职工: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求,为进一步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压力,更好满足购房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实施购房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开封市 (兰考县除外)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贷款购买开封市行政区域内 (兰考县除外)的商品房、存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和贷款资金同时拨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提取的公积金在贷款开始偿还后拨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