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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哪些人员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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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哪些人员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在内地就业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和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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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2.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3.在本市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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