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建造住房。
四、翻建住房。
五、大修住房。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七、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八、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九、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十、出境定居。
十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言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四、本人或直系亲尾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发生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