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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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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办事制度

一、公开办事内容

公积金办事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缴存的对象:

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缴存程序

(1)首次汇缴程序

①缴交单位首次交纳住房公积金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中心]领取统一的登记表、汇缴清册等有关表格,按规定填好后分别报送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和受托银行。缴交单位如实核定职工和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并开具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转帐支票和汇缴书到市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汇缴手续。

②受托银行根据缴交单位提供的汇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建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根据汇缴书办理手续,缴交单位凭受托银行返回的汇缴书作单位住房公积金帐。

③受托银行收到单位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

(2)按月汇缴程序:单位首次缴交住房公积金以后,每月应按时交纳。交纳时,单位需要根据职工人数的变化和缴交率的变化填写变更清册或汇缴清册和汇缴书,然后按首次汇缴的程序办理汇缴。

(3)其他

①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市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③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要求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经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④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转移

1、支取

(1)支取条件

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国定居或者调出本市的;

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以上的。

⑦下岗职工,男50岁,女45岁。

(2)支取程序:职工持由单位签署证明意见的支取申请报告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填写支取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提取凭证,待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审批后,凭支取审批表和个人持有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到受托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3)支取凭证

①要求支取的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③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下岗的,提供下列凭证:

a、职工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复印件、购房不动产发票及复印件。

b、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复印件、契税税票、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c、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在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d、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由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现场勘查的有关资料。

e、下岗职工提供下岗证明及复印件。

④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及复印件。

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⑥出境定居或者调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或者调出证明及复印件等。

⑦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⑧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以上的,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⑨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2、转 移

(1)转移条件:职工本市范围内在调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均可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2)转移程序:职工持单位签署证明意见的转移报告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填写转移审批表,审核后,持市中心转帐支票和《住房公积金存折》到受托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3、封存和启封

(1)封存条件:职工因企业改革、改制等原因中断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停薪留职。

(2)启封程序: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原单位签署意见,应将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符合支取条件的按上述支取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4、其他

(1)职工向市中心提出支取或转移申请时,市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转移)或不准支取(转移)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企业破产、关闭、停业整顿,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公积金帐户移交上级部门托管,并办理“封存”手续,职工申请支取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接受或代管的,需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办理备案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支取时可直接到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申请。

(3)职工、单位有权随时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中心归集支取科或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托银行、市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条件

(1)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内无连续停缴的记录;

(2)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且贷款时间离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得超过壹年;

(3)购房首期付款在住房总价30% 以上(含30% );

(4)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债务;

(6)离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一年以上。

2、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加盖单位财务章的月工资表;

(3)购房合同或协议;

(4)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合同总价款30% 以上);

(5)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需具备上述一、二项外,还需提供国土证、建设用地许可证。

3、程序

(1)借款人应当向市中心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受理申请时间为每月20号至30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2)市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及时派人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实地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①借款人还贷意愿;

②借款期内的还贷能力;

③借款人是否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④借款人职业的稳定性、收入的稳定性。

⑤借款人的社会诚信度。

(3)市中心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写出贷前调查报告。

(4)县(市、区)职工申请贷款,由管理部签署贷款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中心个人贷款科初审,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市本级职工申请贷款,由市中心个人贷款科签署贷款意见后,报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市中心审贷小组根据管理部和个人贷款科提出的初审意见和市中心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于每月10日左右集体研究审批贷款,遇节假日顺延。

(5)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县(市、区)职工贷款合同由县(市、区)管理部根据委托受权范围与贷款职工签订。

(6)抵押物评估、登记、办理他项权证。

借款人以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或以现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时,其房屋价值必须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7)市中心按贷款合同划转委托基金,受托银行转帐到借款人开设的存款帐户。

4、其他:市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监督和处罚

1、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执行,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2、所有职工均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3、市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时,如出现承诺办理时限不兑现,服务态度差,用语不文明等现象,欢迎投诉。

4、市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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