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低于10% ;
2、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单位和职工合计缴存不高于24% 。
3、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二、关于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