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调整执行的缴存年度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12% 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 且不高于12% 执行。
三、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1.最高缴存基数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2980元和551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2.最低缴存基数根据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1610元和162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