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意见。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的,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进行审批。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二)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
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可归还原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托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承诺书,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材料。
2.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批意见。
3.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及归还。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受托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受托银行在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办妥归还原商业贷款手续。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与原商业贷款有差额的,借款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归还。受托银行在贷款归还后2个工作日内将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商业贷款余额等材料交公积金中心核对。
5.原抵押权注销。用公积金贷款还清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归还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手续。受托银行可根据借款人委托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不动产权证交公积金中心核对。
受托银行应当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后2个月内将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的材料送公积金中心审核。
来源: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