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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细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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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须自住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为正常缴存状态的借款人,可在省直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贷款。借款人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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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过户前,首付款须全额交至省直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目前,指定的受托银行是农业银行金城支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庐阳支行、建设银行钟楼支行、徽商银行芜湖路支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

借款人所购的二手房,必须是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成套住房(有独立厨卫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危房的,没有改变住房用途的,使用功能齐全配套的,居住区与办公区、教学区、生产区分开的)。动用省直公积金购买的二手房,房屋年限与申贷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房屋必须是在未列入当地城镇改造拆迁计划和户籍冻结地区。

职工的诚信记录,也将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审批依据。对于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为,省直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者限制贷款。另外,与省直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已确认土地性质的开发楼盘,办理二手房贷款可凭《房地产权证》,认定为准予进入住房市场的成套住房,可办理二手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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