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见附件2):
(一)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四、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附件下载
(附件含:附件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