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中心运用归集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向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2、申请人条件
(1)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在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有购房合同;
(4)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8)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首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没有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执行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2)第二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成员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 执行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3)职工家庭成员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4、贷款额度
(1)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一个职工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在住房所在地执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3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在住房所在地执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6万元。
(4)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一个职工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在住房所在地执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在住房所在地执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上述两项额度分别计算。详见下表:
备注: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上浮额度分别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x8+职工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到退休年龄月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时,不包含最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异地转入补缴金额除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结果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核定。两个及以上职工购买同一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每个职工贷款额度之和,但不得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
5、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与第二套房一致。
(1)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
(2)购买存量住房(框架结构,下同) ,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25% ;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35% ;住房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45% ;住房竣工时间在3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评估价与交易价较高者的50% 。
详见下表:
6、贷款期限
(1)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购买存量住房,竣工时间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竣工时间在11-20年(含)以内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竣工时间在21-30年(含)以内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竣工时间在30年以上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3)贷款最长年限的确定,除了受房屋类型不同的限制外,还要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有共同申请人,则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长的缴存职工可借款年限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5年以内,家庭成员没有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具有贷款偿还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7、贷款利率
首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8、还款方式
8.1等额本息法;
8.2等额本金法。
9、申请材料
9.1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2)网签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则无需提供)、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
(3)有效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4)有效收入证明;
(5)供楼存折;
(6)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7)个人信用报告。
9.2变更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件
10、申请表格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2)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变更申请审批表
11、办理程序
11.1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凭购房合同、身份证件、户口簿和首期款发票等资料向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购房合同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则无需提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贷款审批: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拟定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送中心审批;
(3)贷款发放: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和合同备案等手续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心发出的《江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
11.2变更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更还款方式或缩短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要件:借款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1)贷款变更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贷款变更审批:银行送江公积金中心审批;
(3)贷款变更: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批意见办理贷款变更手续。
12.办理时限
12.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公积金中心的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2.2变更公积金贷款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13、收费标准
无
14、办事机关
14.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2办公地点: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四楼B区
15、咨询电话: 12329投诉电话: 382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