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尚未销户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自愿缴存,同时将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自愿缴存管理。
2.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3.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与使用,参照《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自销户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
4.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5.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6.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后,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莆田市辖区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7.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如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断缴1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按同期的商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后并继续正常缴交满一年的,可申请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恢复利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利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