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申请之日前按期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2.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到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为准。
3.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如有多个住房积金缴存账户的,须办理账户合并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5.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必须是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6.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7. 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共有人仅限借款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且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11. 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2.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购买再交易住房(含二手房、拍卖房)自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2年内;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