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一次性还清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4、在本市工作地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6、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特殊病症,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7、因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8、离休或退休;
9、调离本省;
10、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1、企业经法院裁决破产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2、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3、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