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一、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按月冲还贷款),正常还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三个月还贷额或六个月缴存额。
二、职工及配偶用自筹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实际还款额。
三、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加第三方自然人担保方式且正常还款的,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时,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金额限制 (借款人未结清贷款的,不能销户提取)。
四、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的,取消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