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
1、缴存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在就业地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3、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业务柜面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