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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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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

太原市公积金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首付20% 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二手房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核备案表、花名表(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

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建计划》(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原件);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7)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8)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9)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

已办理提取配偶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拍卖住房

购买拍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保障性住房计划(复印件);

(2)单位出具购房证明(原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④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原件);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租赁商品住房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2)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原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2)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商业贷款)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共同还款人和辅助还款人不在提取范围内;

2、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和配偶需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和偿还逾期贷款四项业务。

●支付物业费

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首次提取时需通过柜面办理,以后年度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提取。

●职工离、退休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柜面申请销户提取时不再提供退休证;职工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直接申请销户提取。

●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护照或者其它永久居留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缴存职工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业务柜面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原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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