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自住住房:
(1)购房权证(原件)(法定购房权证的登记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之后;“购房权证”是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各类住房的法定购房凭证)。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凭证(或者配偶在购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原件,缴存凭证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通过缴存城市中心的网厅、APP等渠道获取)。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套银行一类卡/折(原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异地办理了住房贷款,且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
(1)借款合同(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住房公积金配套银行一类卡/折(原件)。
注: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需与上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间隔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