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的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一、 单位开户登记
(一)申请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办理材料:
1.《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设立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党政机关提供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新设立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同时提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职工在我市未开立个人账户的,业务类型为“新增开户”。职工已在我市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办妥个人账户封存和转出手续后再办理启封及调整手续。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一)申请条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二)办理材料: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注:职工在我市未开立个人账户的,业务类型为“新增开户”。职工已在我市开立个人账户的,请办妥个人账户封存和转出手续后再办理启封及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