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申办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申请材料
(一)贷款购房提取
1、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2、职工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
4、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5、存量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备案表
7、贷款证明
(二)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提取
1、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2、职工银行卡
3、本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
5、购房款票据
6、房屋交易契税完税.
7、购房证明
8、存量房买卖合同
9、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B06-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