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按房租实际支出提取。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管委会公布标准执行。
二、乐山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受理范围
1.申请提取的职工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2.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含各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私有住宅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为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为15000元/年。
4.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提取。
三、乐山市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由本人在提取办理窗口出具《未婚声明》;
3.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附房租收据;
4.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5.由单位核实并盖章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6.经单位审核并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注:因租房提取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