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认定采用审核认定方式。
(一)信息采集。
公积金中心各职能科室及授权的管理部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当收集、整理、保留涉嫌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
(二)调查核实。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涉嫌单位或个人的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涉嫌违规事项或情形;当事人需申辩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调查核实期间暂停受理当事人的公积金业务申请。
(三)决定与送达。
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出具《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行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向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无法送达的,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自《认定书》出具之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的公积金业务申请。《认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认定书》载明事项执行惩戒措施。
(四)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复查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查申请30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当事人提请异议复查的,在异议复查期间,不停止《认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