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统建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
(二)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现以下情况可视为正常缴存。
1.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在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缴存入账。
2.缴存单位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未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3.跨中心转入的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六个月,须由原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缴存情况合并计算,符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4.借款人因工作调动,造成申请贷款前近六个月未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经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5.提前汇缴公积金。
(二)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且在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和《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