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托收方式,即约定住房公积金划扣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业务承办银行从灵活就业缴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自动划扣汇缴。
2、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保证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充足。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或销户等原因造成无法划扣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责任由灵活就业缴存人承担。
3、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手续;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转移接续手续。
4、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的,可向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转移续缴手续。
5、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无法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等停缴手续。
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