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工作调动、死亡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原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原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四、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对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直至其具备转移或符合销户条件。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六、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新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七、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的,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申请将其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