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单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启封;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监督。
三、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公积金中心应予配合。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多种途径查询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核查。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