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如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担保可采用抵押、抵押加保证等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三)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