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对象:在汕头、潮州二市任一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汕头市、潮州市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并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而需在揭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借款申请按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审批。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潮汕三市的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自住住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5)具有符合购买自住住房规定的购房合同且所购买房产可办理登记手续;
(6)申请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
(7)申请人必须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及配偶或共有人;
(8)申请人及配偶或其他共有人在本市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