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2、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
(1)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3)借款人卷入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4)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行为的。
4、 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1)公积金与银行组合贷款的,应按等额提前还款。
(2)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受托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受托银行按贷款剩余本金、期数重新计算、确定借款人月还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