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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公积金销户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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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直公积金销户提取材料

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广西区直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属离休、退休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离休、退休证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须提供)。

二、属出境定居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三、属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1.属离职满半年且未在外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四、属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

1.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不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2.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的,另须提供继承关系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结婚证、户口簿、

医学出生证明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

注意事项:

一、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人业务当日办结,异地购房提取等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提取额度不超过已付房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已付房租、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的当期实际支出,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四、非以本人事由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归属证明。在广西境内登记,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获取信息的不需提供。如因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五、申请偿还购建房贷款提取的,商业贷款、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通过广西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信息的区内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须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对账单。

六、申请大修提取的,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从其购建自住住房(每个家庭限1套)时算起,每隔10年可以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

七、申请销户提取的,须账户封存且在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提取人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需重复提供,身份证除外。

九、属人事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到绿色通道办理。

十、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十一、业务咨询、投诉电话:0771-12329转1。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公地址:

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十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以现行国家、自治区及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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