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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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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材料:

南宁公积金贷款材料

一、二代身份证【必要】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产权人及配偶均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无二代身份证的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等原件;未成年产权所有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或与监护人所在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证明监护关系的出生证明等。所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他共同产权人及配偶均需到场办理。

二、还款银行卡【必要】

备注: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可用于还款的贷款承办银行的一类卡。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必要】

备注:如购买法院拍卖房需提供法院裁决书等与拍卖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书。

四、不动产权证【必要】

备注:提供未过户或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未过户的再交易住房完成过户后需补充提供新的不动产权证。如房屋为共同所有,每一本共有产权证书均需提供。

五、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局代开)【必要】

备注:已过户的再交易住房需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未过户的再交易住房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补充提供,如未过户的再交易住房在完成过户后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房屋价格低于交易合同价格的,本次贷款需重新进行审批。

六、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必要】

备注:再交易住房贷款收款账户为卖方账户,贷款在提供全额付款凭证的情况下可转入借款申请人账户。收款账户必须是已激活的一类银行账户。

七、婚姻状况证明*【非必要】

备注:广西区内登记的婚姻情况通过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实。如无法查询核实或借款申请人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均需补充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八、多子女家庭证明【非必要】

备注:如职工家庭为多子女家庭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需提供多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载明多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本。

九、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非必要】

备注:借款申请人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模版可在官网下载)、个人近 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需为与收入证明盖章单位信息一致)。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 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十、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个人账户缴存明细【非必要】

备注:正在异地(指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明细时长决定贷款额度,请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打印时段)可通过“跨省通办”渠道办理。

十一、异地提取公积金的相关凭证或回执【非必要】

备注:正在异地(指非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符合政策需将已提取公积金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的,提供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需载明提取时间、提取金额、提取原因、住房地址等信息。

十二、再交易住房房龄查档材料【非必要】

备注:申请再交易住房贷款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查询,房龄超过 30年的不予贷款。铁路分中心借款申请人购房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龄查档证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核实,需补充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龄查档证明材料原件或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照片。

十三、其他商业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非必要】

备注:如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有其他商业贷款、信用贷款、担保等情况以及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其他各类负债的,需提供商业贷款合同及近三个月还款对账单。

十四、不动产抵押查档证明【非必要】

备注: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在放款前需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套房不动产抵押登记查档证明。

十五、首期付款凭证【非必要 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未过户的再交易住房需提供首付收据及转账凭证;组合贷款无论是否过户均需提供。

十六、房产查档证明【非必要 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购房所在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纯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组合贷款的需在邕 e 登 APP查询截图打印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房产。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均需提供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查档证明。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的,需提供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查档证明。(所有查档有效期 30 日)

十七、户口本【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户主页、户主资料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十八、收入证明【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工作单位盖章。

十九、收入银行流水证明【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半年以上收入银行流水证明,有账号、户名及银行盖章,若有本人营业执照可提供原件交验。

二十、房屋评估报告【组合贷款必要】

备注:需申请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咨询选择对应的房产评估公司。

上述材料中带*的为可容缺受理材料,容缺受理业务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前台。

上述材料中显示“非必要”的材料,借款申请人如符合备注中的情况均需提供此材料。

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持材料原件办理,请用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逐栏以正楷字填写相关材料,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

二、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请注意核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需各项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

四、借款申请人必须提前选定承办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北部湾银行、中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提供相应的还款账户,承办银行一经选定不能更改。

五、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未成年产权所有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按手印。

六、借款申请人可在所购房屋过户前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所购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的,借款申请人应在取得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南宁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七、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八、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买受人已拥有房屋部分产权并购买该房屋剩余产权的;

(二)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或曾为夫妻关系的;

(三)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抵押物不宜处臵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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