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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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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贷款对象:

南宁个人公积金贷款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贷款用途: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住房建设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含铁路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商转公贷款仅支持纯公积金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贷款基本条件:

南宁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房屋套数认定:

南宁公积金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额度、期限:

一、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参照《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执行。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非本中心职工根据提供的缴存明细认定)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 但不超过90%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 但不超过9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 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二、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符合贷款条件的非夫妻关系的两人或以上的借款申请人,按期限较短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贷款首付比例、还款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 ;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 。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 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 计算。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月收入认定标准:

南宁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认定标准

放款条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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