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任何用工形式下,住房公积金均应由发薪单位负责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登记单位和个人明细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时间,应与住房公积金专户收到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时间保持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汇缴进账单上加盖的入账印鉴所确定的时间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如因单位汇缴金额不足或单位不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导致无法分配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应以满足分配登记条件的账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可采取银行柜面汇缴或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等方式。
(六)采用柜面汇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每月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柜面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应符合附录7的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汇缴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填写完整、正确,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汇缴金额准确,并与结算票据金额一致;
2)结算票据填写正确,印鉴齐全、清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的资金进账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七)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按月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和采用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合同(协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约定的划款日将单位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应汇(补)缴金额数据送达受委托银行;
3、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单位应汇缴额数据,从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受委托银行提供的入账凭证,确认单位汇缴资金无误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结算清单返还单位,作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财务凭证。
(八)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本规范(六)或(七)的程序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汇缴变更手续:
1)新录用职工的,按本规范3.3相关程序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调出、调入的,按本规范3.4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
3)缴存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或启封条件的,按本规范3.5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4)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按本规范四、(一)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办理汇缴业务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填写完整,签章齐全、清晰,填写内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且勾稽关系正确。
(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