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意见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性,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期清理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接到中心提前结清贷款通知后,可在限期内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包括自愿缴存者应缴部份),并补缴已欠缴部份;如借款人接到通知后拒绝提前还款或限期内未能正常缴存的,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或资产转让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二、严格控制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了应符合中心原规定的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外,对首期房款的规定由原来总房款的30% 以上调整为总房款的50% 以上;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有房产数超过三套(次)的(含三套(次)),暂不受理其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最高上浮10% 执行;
3、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套数认定原则是“既认房又认贷”。
三、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流实行动态控制,当存贷比例达到75% 时,中心应采用各种积极调控措施解决资金问题,直到存贷比例降至75% 。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