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 上调至0.40% ;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 上调至2.60% 。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 上调至4.50%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 上调至4.00% 。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执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