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缓缴审核
对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0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