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年龄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借款人,下同)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2、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则计算:
(1)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账户余额的10倍。月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多个借款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借款人在本市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一人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
(2)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多个借款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3)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分别在本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再合计贷款额度,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4)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
①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
②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60万元。
③符合市政府“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条件的缴存者可向公积金中心咨询相关规定。
3、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房款的一定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80% 。
(2)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50% 。
(3)精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60% 。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契税完税单价(或资金监管协议房价)和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实际应付房款;商品房以购房合同价作为实际应付房款。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以扣除货币补贴后的购房款作为实际应付房款。
4、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