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
满足这些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
一、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
二、贷款记录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指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
三、提取记录仅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记录,取消其他类提取记录(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作为贷款的限制条件,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2)“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多个借款申请人中只要有一人公积金连续缴存满2年即可,参与额度计算的其他申请人只需满足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条件,其公积金余额也可参与按20倍计算贷款额度。
(3)“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从贷款申请时起往前推算个人公积金账户已连续缴存满2年。举例:如2020年7月1日申请贷款,则个人公积金往前推算至少从2018年7月份开始缴存。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6倍计算
注意:
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才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贷款,无论有无使用记录,仍按公积金余额20倍计算;创新创业类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