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特困职工提供市总工会签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4)配偶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者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注: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只能提取帐户内十元以上的余额。
注意事项:
1.有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因故不能本人到场办理,需委托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缴存者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的原件,代办人凭密码(非初始密码)代办提取;代办人为缴存者配偶的,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可凭初始密码办理代办提取。
3.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可先予以收件,核实情况后通知申请人。
4.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