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次申请贷款利率的1.1倍。
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年龄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借款人,下同)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9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
2、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则计算:
(1)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账户余额的10倍。月均账户余额为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60个月的个人账户月均余额,不满60个月的按60个月计算。多个借款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借款人在本市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40;有一人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配贷系数为10。
(2)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多个借款人账户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3)满足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分别在本市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再合计贷款额度。
(4)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借款申请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
①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符合贷款条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到90万元。
②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贷款额度可放宽至90万元。
③符合“青春留常”条件的借款人,毕业后5年内在常州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给予单笔贷款20万元额度支持。增加额度支持后,借款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贷款额度最高为90万元;借款人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
④享受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购房资助条件的博士,符合贷款条件(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20万元;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符合贷款条件(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贷款额度可提高至70万元,其他借款申请人若有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房款的一定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80% 。
(2)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70% 。
(3)借款人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60% 。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契税完税单价(或资金监管协议房价)和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实际应付房款;商品房以购房合同价作为实际应付房款。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以扣除货币补贴后的购房款作为实际应付房款。
4、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
购买经济适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求:
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除了同时满足上述1、4两个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以申请贷款时为准)。
2、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1)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或股改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专业人才,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2)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6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扣除货币补贴后实际购房款的80% ,属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扣除货币补贴后实际购房款的50% 。
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超过65周岁,但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次申请贷款利率的1.1倍。
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转贷时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2、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借款人,下同)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1)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6倍(以申请贷款时为准)。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如公积金贷款和公转商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等)且至少有一个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贷款额度可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3)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①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或常州市股改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专业人才,已在常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②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往前推算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60万元。
4、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属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80% ,属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款的50% 。
5、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南
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
贷款年限加主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首次申请贷款利率的1.1倍。
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贷款额度不超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借款人,下同)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一定倍数。
(1)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6倍(以申请贷款时为准)。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如公积金贷款和公转商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等)且至少有一个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贷款额度可按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
(3)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要求:①经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或常州市股改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专业人才,在缴存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60万元。②现役军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在缴存地缴存公积金往前推算连续汇缴满6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均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60万元。
3、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80% 。
(2)借款人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应付房款的50% 。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价、契税完税单价(或资金监管协议房价)和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值作为实际应付价款;商品房以购房合同价作为实际应付价款。
4、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之和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