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贷款银行,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下同)中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二)提取额度
逐月还贷提取的额度为缴存者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含逾期部分)。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则足额提取归还贷款;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提取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中扣收。个人缴存户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增加一次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2.归还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按每月14日(遇节假日提至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足够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足额转账存入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总和不足提取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余额转账。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其他产权人的,还需提供《不动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四)友情提醒
1.逐月还贷提取委托生效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提取账户的,凭上述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逐月还贷提取后,每个申请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新职工补贴账户各至少保留10元余额。
3.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还贷提取委托自动终止。
4.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生效的逐月还贷提取委托,按本规定调整提取还贷方式。
5.如由配偶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需先由缴存者本人更改密码后再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