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调整“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规定?
答:2019年国家审计署对我省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报告指出,该类提取情形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规定范围,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落实整改。根据审计意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决议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职工因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确实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按“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提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21年10月18日起执行,本次政策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