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凡在我市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在我市人事、劳动机构办理档案托管的从业人员等(不包括目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3、个人缴存者原来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但不得低于或高于中心公布的最低或最高标准,缴存比例统一为20% 。
5、个人缴存者(存量部分)汇缴住房公积金的,采取现金缴付,可选择按月汇缴、按季、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现金汇缴方式需提供客户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现金解款单至汇缴银行办理。
6、个人缴存者(新开户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需与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账户扣缴支付方式,按月汇缴。
7、个人缴存者持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帐户设立后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携带本人建行借记卡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建行住房公积金受理点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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